2010年6月6日 星期日

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政府照顧營造業,維護全民利

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政府照顧營造業,維護全民利益
201067
上午 09:07


政府照顧營造業,維護全民利益
    針對今(6/3)日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媒體刊登廣告表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調解機制設置諸多障礙,阻撓工程爭議進入仲裁乙節,多有誤解,工程會說明如下:
一、仲裁法明文規定,提送仲裁必須雙方合意,此亦為歐美日先進國家的仲裁機制,現行採購法第85條之1亦明文規定,調解及仲裁均列為解決爭議之方式,工程會並未反對仲裁。
二、現行調解機制就是為了照顧營造業,希望快速解決紛爭,讓工程可以順利進行。若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而不成立,就可以提請仲裁,如此才是公平合理的機制。
三、現行的合約範本就是參照國際工程師聯盟FIDIC之制式範本,亦經廣邀外國商會(美、日、歐盟)及相關技師公會、營造公會、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共同逐項檢討完成。
四、若依台灣區營造公會所提強制仲裁機制,容易造成部分廠商故意不同意調解結果,藉調解不成立為由提出仲裁,再進而影響仲裁人,做出不公平的仲裁結果,將有損全民利益,且司法院及仲裁主管機關法務部認為強制仲裁可能有違憲之疑慮。
五、大部分的廠商在取得政府標案後,都會履約完畢,只有少數廠商會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經過調解後,大部分都能獲得合理的解決,只有極少數廠商的要求不合理,才無法得到滿足,所以多數業者應能瞭解政府照顧營造業的用心。

附件
針對業界批評因申訴會之調解功能不彰,導致廠商受到不公平對待,必須另尋強制仲裁之救濟管道乙項,澄清如下:
(一)申訴會結案成效之統計
98年度工程會受理之工程調解案件之統計,全年總結案數為693件,結案件數中除程序終結(如未繳費、廠商撤回、或不受理等)301件外,實體結案458件。經本會出具調建議經雙方同意而調解成立案件數為268件,占實體結案之59%;又調解過程中,工程會出具之調解建議,廠商表示同意之比例達91%,亦顯示廠商對工程會合議審議後之調解建議表示支持。故申訴會合議之功能尚符多數廠商與機關的認同。
(二)廠商及機關對調解滿意度之問卷統計
98年度參與調解之廠商及機關問卷統計(回收率34%),對本會調解委員及工作人員處理案件態度表示滿意達95%、對申訴會總體評價滿意達84%、對調解時程表示滿意則占77%。綜上,可顯示指摘本會調解不公非屬事實。
(三)申訴會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採合議制審議,目前委員25人,其中工程會人員只有2人擔任兼主任委員(工程會副主任委員)及兼副主任委員(工程會主任秘書)且不參與個案調解,其餘23人為具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社會公正人士,包括律師、技師、檢察官、學者及營造公會推薦之委員,均具獨立思考與判斷能力,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於委員會議中均可就不同意見充分發言,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又調解建議經合議審議,不但符合法律規定,亦可經由合議之討論避免同一類爭議,因不同委員而有不同之調解結果,導致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情事,也能發揮申訴會合議審議集思廣義的功能,提升調解之品質。另監察院現正就調解建議經合議審議之適法性調查中,前於988月間約詢會議中,參與之專家學者亦表示,調解建議經合議審議後再發送兩造屬合法程序。
(四)調解委員之案件分派,依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1條之規定,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3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且基於考量調解委員的專長與經驗(調解委員每兩年檢討,98527日曾更換10名),非採平均分案方式,惟隨著新任委員經驗之累積,分案處理當隨之調整。
(五)工程會一再表達,若業界對於調解委員或調解之案件,受有不公平的對待,只要明確舉證,必要時立即更換調解委員。通常機關與廠商因爭議,都認為自己的主張有理由,當調解建議不符自己的期望時,均有受委屈之感,而有歸責於調解委員的不公。儘管有上述情形,只要案情有爭議,工程會歡迎廠商具體提出公開檢視。
工程會自98年初已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參照國際工程師聯盟FIDIC之制式範本,廣邀外國商會(美、日、歐盟)及相關技師公會、營造公會、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共同逐項檢討完成公平合理之契約範本,並函頒各機關及地方政府,雖部分機關仍沿用以往慣用之契約範本或附加條款造成爭議,工程會已併採行政上之輔導。另各類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中亦多見援引工程會之制式範本作為判斷之憑據。